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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三次拆分的启示

2000-11-29 来源:光明日报 杨培芳 我有话说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曾经是全球最大的电信企业。1983年该公司营业额超过美国另外三家大企业(艾克森、美孚、通用)营业额的总和。这样一家被称作“电信王国”的公司,迫于反垄断的压力于1984年被1分为8。

1995年AT&T又主动1分为3,将成立于1925年的贝尔电话实验室和计算机公司(NCR)剥离出去。

今年10月25日,AT&T又宣布1分为4,将前几年收购的一家移动通信公司和一家有线电视公司剥离出去,同时将长途电信分割成AT&T商用公司和长途电信客户服务公司。如果说1984年第一次拆分是迫于外界压力,那么第二次和第三次拆分则是公司内部规律使然。

第一次横向切分不尽合理。1984年AT&T被横向切分为8个独立的公司后,7个地方电话公司很快形成了划区竞争局面。1998年,7家公司经过相互竞争和并购成为4家公司,其中西南贝尔公司(SBC)已成为横贯美国东北、南部和西南的超级地方电信公司,划区竞争转化成为划区垄断。许多从事电信改革的专家认为横向切分造成了本地电信划区垄断,没有达到美国政府的最初预期效果。

第二次拆分实属必然。1995年AT&T主动将贝尔实验室和计算机公司分离出去。此次拆分具有产业发展的必然性,因为电信设备的研发与制造本来就与电信运营服务不属于同一类产业。在这一方面,日本和欧洲大部分国家早就是分开的,我国电信改革初期就已经明确电信制造业与电信服务业是分离的。在1994—1999年的并购大潮中,AT&T先是于1994年收购了MCCAW无线移动通信公司,后又收购了TCI有线电视公司和一家互联网络公司,开始朝全业务方向发展。几年来的全方位经营并没有使AT&T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根本好转,在华尔街的股市表现与大公司地位极不相称。而在长途光缆传输领域AT&T本来占据统治地位,却被专营光纤传输能力的公司抢走了大块市场。事实再次证明,综合化的公司模式不再适合网络企业,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做好,才能通过品牌优势和最高的性能价格比迅速扩展市场。

今年10月AT&T第三次拆分,这次拆分一方面体现了金融投资市场的选择,投资者只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专业领域,多专业捆绑就意味着拿不到投资,只有突出专业化经营才能提高效率。另一方面,AT&T这次分家的重要一招是4家公司既有独立性,又有显著的相关性。每个公司可以继续沿用AT&T品牌,而AT&T无线公司和AT&T宽带公司在股权运作上又与普通股份公司没有什么区别,既保持了大公司的品牌优势,又有小公司的灵活性。但最终结果如何,因为这次分割有一个24个月的时间表,要等到2年以后方见分晓。

我国电信改革经过长期蕴酿和准备,采取了将原垄断企业按专业纵向切分,然后在不同专业领域培育新竞争者的思路,避免了美国电信改革走过的两次弯路。首先,横向切分除了增加同一专业的接续交易成本之外,并不能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在固定本地电信专业领域,世界各国开放竞争都没有像其他电信业务领域那样成功,竞争的有效性在这个领域普遍受到怀疑,最后只能依靠其他相近电信业务搞代替性竞争。其次,网络经济与工业经济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收益递增性,也就是规模越大成本越低,效用呈几何级增长,众多小公司竞争肯定是一场低效率或者无序的竞争。第三,网络经济的又一重要特征是普遍互联性。不同网络公司之间必须建立平等互联和成本结算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不是靠市场选择,而是双边协议和政府裁决。少数大公司互联成本已经很高(美国80年代互联费达30亿美元),众多小公司互联肯定会成倍增加交易成本和协调费用,而这种附加成本总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天津联通与电信的互联事件、兰州移动与电信的互联事件以及各单位自建区域电信网出现的互联纠纷,不论最后如何裁决,总是消费者付出了更多的额外成本。

我国按专业分割电信公司并且在每个专业领域培养竞争者的改革方向大体是正确的,跨出了成功的一步,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电信改革已经大功告成。第一,我国刚刚颁布电信条例,还要出台若干管理细则,并逐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电信法。第二,针对我国电信市场,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三,需要建立合理的资费标准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以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第四,需要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入网检测制度。第五,需要建立网间互联结算制度和互联纠纷裁决制度。第六,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通信资源配置制度。第七,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电信普遍服务管制制度。第八,通过公平公正的政策法规环境的建立,使每一个电信业务层面都有适当数量的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让消费者在每一种业务领域都有两个以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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